一、依據教育部
二、 96學年度第2學期本案補助對象除應符合「教育部補助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推動學前及
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」肆、第11項、第12項所列補助條件外,其身心障
礙幼兒年齡計算起訖時間及補助標準規定如下:
1、立案私立幼稚園(幼教機構):招收3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(
年9月2日
補助該幼稚園(機構)經常門經費新台幣5,000元。
2、家長:其子女為3足歲以上未滿5足歲之身心障礙幼兒(
(含)出生)且就讀於立案私立幼稚園(幼教機構)者,每就讀1學期,發給新
台幣5,000元整補助費。
三、 前項補助款不得與幼教券、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補助,社政、民政單位發給
之相關補助重複請領;但得與政府部門不同性質補助款重複請領,申領金額最高以應繳
總費用為限。相關資料請各園(所、機構)先進行比對排除,確定無誤後再通報。
四 、本案所稱之身心障礙幼兒係指1.領有身心障礙手冊;2.或由聯合評估中心開立「發
展遲緩」證明;3.或符合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」第八條規定,身體
病弱並經「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」認定應予特殊教育之3足歲以上
未滿6足歲幼兒。
五、 凡符合本案補助條件者,均以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為據,請各園(所、機構)務必
於97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將個案相關資料鍵入教育部特教通報系統(網址:
www.set.edu.tw),始得核撥經費。
六、 符合本案申請者請於97年3月25日前檢附
1. 申請表(於教育部特教網路填報完成後下載列印並核章)
2. 機構印領清冊(如附件一)
3. 家長印領清冊(如附件二)
4. 總收據(如附件三)
5. 園(所、機構)存摺影本
6. 申請個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(請先確認有效期限)
以上資料請逕送本市特教資源中心彙辦,逾期歉難受理。
相關表件如附件。
詳情及附件請至教育局網站http://www.hc.edu.tw/edub/basic/Detail_News.aspx?fid=11030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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